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深圳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经济社会政策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5-01-17 16:54
名 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工信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含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按本实施细则仅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登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进行出租管理、调剂退出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收登记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签订移交协议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准备工作。
(二)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办理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移交意向书应包含建筑面积、移交楼层、交付标准等内容。
(三)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有关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有关文件、项目场地施工图等资料。运营单位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认。核实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应明确项目具体交付楼层、面积、户型等内容。
(四)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接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 运营单位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等协议约定的时间接收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书面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申请。
(二)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房地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其补充合同复印件;
3.物业竣工图;
4.工程结算书复印件;
5.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6.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复印;
7.其他有关资料。
(三)运营单位到项目现场核实确认物业,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四)物业验收及资料审查合格后,由运营单位起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当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申请入驻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一流企业;
(二)科技领军企业;
(三)独角兽企业、潜在科技独角兽企业;
(四)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
(五)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全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初创科技型企业;
(十)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清单的企业;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
(十二)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的其他企业和机构。
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专项入选者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八条 运营单位根据产业布局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实际情况拟定租赁公告。租赁公告首次发布前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非首次发布的租赁公告(仅房源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由运营单位直接发布。
租赁公告应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租赁申请受理期限不少于20个自然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租赁公告的要求通过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在租赁申请受理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单位需求,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将拟入驻单位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如异议成立,运营单位须重新确认拟入驻单位名单并公示。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收到入驻通知后应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将入驻单位名单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点项目或重点机构的用房需求,经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可适当简化流程。相关项目须在通过服务平台受理后,开展签订租赁合同、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运营单位应将本条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运营单位可在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应在服务平台公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所在物业租赁公告、对入驻申请进行线上线下审查和公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单位用房配置结果由运营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节 租金租期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如该片区没有发布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的30%-70%。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租期内租金价格不变。
每次续租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价格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最近一次调整的租金为准,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和3个月时,运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入驻单位如有续租意愿,应在不晚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对于运营单位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规定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对于其他物业,运营单位可结合所在物业入驻单位履约、安全生产、租金缴纳等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中的入驻条件、诚信经营情况及入驻单位缴纳社保人数等进行续租资格审定。符合续租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续租结果。
租期届满,入驻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运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依据管理事权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年度预算,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运营管理经费;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上缴市财政。
对于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收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节 调剂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入驻单位申请原址缩减租赁面积,或在同一物业范围内调换、扩大租赁场地(租赁面积增加不超过30%且不超过600平方米;租赁留学生创业大厦一期的,租赁面积增加不受比例限制,但总租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运营单位审核,可予调整。运营单位应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入驻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租赁面积增加超过30%或超过600平方米;租赁留学生创业大厦一期的,增加租赁规模后超过300平方米)的,或跨物业更换租赁场地的,应按照意向场地租赁通告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单位申请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入驻单位合同期满退租的,因选址、搬离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租赁房屋的,入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营单位核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可延期使用租赁房屋。延期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拖欠租金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将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创新型产业用房巡查检查制度,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或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或依约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处置措施。涉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可由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或依约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每季度将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台账、检查记录等管理档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日常运营管理,不得自行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范围或面积。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可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针对各物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